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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的不是同一家公司?

在商业合作中,签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环节,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签约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即合同文本中显示的签约方并非实际提供服务、产品或承担责任的主体,这种“签合同签的不是同一家公司”的现象可能隐藏着法律风险,需要各方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

合同签的不是同一家公司?-图1

从法律性质上看,签约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不一致通常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等,合同中明确记载的签约方,原则上应当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如果实际履约方并非合同载明的主体,可能导致合同效力认定、责任归属、纠纷解决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多样:一是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混同,如母公司、子公司或兄弟公司因内部管理需要,由某一公司对外签约,实际由另一公司履约;二是挂靠经营,即实际经营者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对外签约,合同主体为被挂靠方,但履约责任由挂靠方承担;三是公司分立、合并或名称变更后未及时处理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导致签约方与实际运营主体不一致;四是中介机构或代理机构以自身名义签约,但实际由委托方履约;五是签约方为“空壳公司”,实际履约方为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这种不一致可能带来多重风险,对合同相对方而言,首先面临的是主体不适格风险,如果签约方缺乏履约能力或实际控制资源,可能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实际由B公司发货,若B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可能以“非合同主体”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而B公司又可能以“未签约”为由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导致维权困难,其次是债务追偿风险,当发生违约情形时,债权人可能因无法确定责任主体而陷入诉讼困境,即使法院判决,也可能因签约方无实际偿债能力而执行不能,还可能面临税务合规风险,如发票开具方与合同主体不一致,可能导致无法税前扣除或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对签约方而言,同样存在风险,若实际履约方违约,签约方可能因“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直接向实际履约方追责,而需自行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建筑领域中被挂靠方对外签约,若挂靠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违约责任,被挂靠方再向挂靠方追偿时,可能因挂靠方偿付能力不足而遭受损失,若实际履约方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签约方可能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的不是同一家公司?-图2

为规避此类风险,各方在签约前应进行严格的主体审查,合同相对方应核实签约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确认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对于关联公司或实际履约方,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或共同确认履约责任的文件,必要时可要求签约方就实际履约方的履约行为提供担保,签约方若需由其他主体履约,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主体的名称、资质及责任承担方式,并取得合同相对方的书面同意,避免因“擅自变更履约主体”构成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重书面文件的留存与核对,收付款凭证、发货单、验收报告、发票等文件上的主体名称应与合同主体保持一致,若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主体出具,应要求签约方出具书面说明,并明确该文件的法律效力,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实际履约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将实际履约方纳入合同关系,明确其违约责任。

若已发生签约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不一致的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时,可要求签约方与实际履约方共同承担责任,或由实际履约方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取得合同相对方的书面确认,诉讼中,债权人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签约方,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履约方与签约方的关系(如关联公司证明、挂靠协议、内部文件等),要求法院追加实际履约方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相关行为无效,并要求实际履约方承担连带责任。

签约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不一致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各方应强化风险意识,在签约前做好尽职调查,在合同中明确主体约定,在履约中规范文件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争议,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

合同签的不是同一家公司?-图3

相关问答FAQs

Q1:如果合同签约方与实际收款方不一致,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A1:合同签约方与实际收款方不一致一般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可能影响款项支付的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账户为签约方账户,而实际收款方为第三方,收款方需提供签约方出具的付款委托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若付款方自愿向第三方支付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通常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但若第三方构成不当得利,签约方可向其主张返还。

Q2:遇到签约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如何避免维权困难?
A2:为避免维权困难,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签约前要求实际履约方作为共同签约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其履约责任;二是保留实际履约方参与履约的证据,如沟通记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证明其与合同关系的关联性;三是在合同中约定“若实际履约主体非签约方,签约方应与实际履约方承担连带责任”等条款;四是发生纠纷时,同时对签约方和实际履约方提起诉讼,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责任,或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追加实际履约方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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