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律实践中,一家公司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常见,且可能涉及多重法律风险,这种行为通常源于用人单位的特殊用工需求或对劳动关系的误解,但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甚至给企业带来法律责任,本文将从法律性质、风险点、合规建议及典型案例等角度,详细分析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从法律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即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若一家公司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两份合同均有效,但内容冲突时以实际履行为准;二是其中一份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第二份劳动合同旨在规避法定义务(如未缴纳社保、降低加班费标准),则该部分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若两份合同存在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关键要素矛盾,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的工作内容确定权利义务,甚至可能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实践中,用人单位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动机多种多样,常见情形包括:一是“备用合同”,即公司在员工试用期后签订正式合同时,要求员工先签署一份空白合同或待遇较低的合同,实际履行另一份口头约定的合同;二是“岗位转换合同”,员工因内部调动需签订新合同,但公司未及时终止原合同;三是“规避社保合同”,为降低用工成本,让员工与关联公司或第三方签订“影子合同”,实际仍由原公司用工,无论何种动机,这种行为均存在显著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可能导致社保缴纳基数不实、加班费计算标准混乱、工伤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对公司而言,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社保稽查补缴罚款)、劳动仲裁(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及信用风险。
从合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避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两份内容冲突的劳动合同,确因岗位调整、合同续签等需要签订新合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应在原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再签订新合同;新合同内容应与实际用工情况一致,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涉及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特殊形式,需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避免“名为劳务实为用工”的混同,某科技公司曾因要求员工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仍由原公司管理,最终被劳动监察部门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责令补缴社保并支付赔偿金,这一案例警示企业,任何试图通过签订多份合同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劳动者在面对“双合同”情况时,应注意保留证据,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说明、保留两份合同原件、工资流水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若公司强迫签署空白合同或待遇不合理的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因两份合同导致工资标准争议,劳动者可主张按照实际发放工资或同岗位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一家公司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对劳动关系唯一性的挑战,不仅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更可能损害双方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树立合规用工意识,通过规范合同管理、完善内部流程来规避风险;劳动者则需增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双方共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才能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相关问答FAQs
Q1:公司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其中一份未实际履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A:若公司已与劳动者签订一份有效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第二份合同未实际使用(如空白合同、备用合同),且双方劳动关系以第一份合同为准,则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若第二份合同替代了第一份合同,且公司未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签,导致劳动者实际权益受损(如工资降低),劳动者可主张按实际履行内容确定权利义务,或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若公司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需承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责任。
Q2:两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同,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若两份合同均实际履行(如不同岗位对应不同合同),则需结合实际工作内容确定工资标准;若一份合同为“阴阳合同”,劳动者可主张以实际发放工资或同岗位平均工资为准,且公司不得以低标准合同为由拒付合法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