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公司要求出勤的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平衡,需结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节假日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需遵循严格程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这意味着法定节假日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利,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剥夺,若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必须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需满足“协商一致”的前提,且不得突破月度加班时长上限。
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300%的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原本应支付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即实际支付时需在正常工资基础上额外增加200%的加班工资,劳动者日工资为2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用人单位应支付200×300%=600元,而非额外支付200×200%=400元。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调休”方式规避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义务,这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需支付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必须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无论是否安排补休,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形式,单方面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及加班工资请求权,此类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若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出勤且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二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如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逾期不付,可加付赔偿金);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需保留好考勤记录、工资条、加班通知等证据,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及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

以下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示例表(以日工资为基数):
| 加班类型 | 工资支付标准 | 计算方式 | 示例(日工资200元) |
|---|---|---|---|
| 正常工作日 | 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 正常日工资 | 200元 |
| 休息日加班 | 200% | 日工资×200% | 400元 |
| 法定节假日加班 | 300% | 日工资×300% | 600元 |
相关问答FAQs:
Q1:用人单位能否以“紧急任务”为由强制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
A:不可以。“紧急任务”不能作为强制加班的合法理由,根据《劳动法》规定,即使在生产经营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也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且需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用人单位不得以“紧急任务”“工作任务未完成”等单方面理由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有权拒绝并可要求支付300%加班工资。
Q2: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加班费”是否有效?
A:无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特征,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劳动合同约定或员工承诺等方式予以排除,即使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声明,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员工事后有权主张该权利,且不受时效限制(通常可追溯2-3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