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适应的重要阶段,通常劳动合同会约定明确的试用期时长,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试用期三个月到期后,公司单方面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情况,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劳动者又该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案例,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需明确试用期延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权利,这意味着,除非双方协商一致且延长后的试用期不超过法定上限,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从实践来看,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往往出于两种目的:一是对劳动者能力存在疑虑,希望给予更多考察时间;二是以“延长试用期”为名,降低用人成本(试用期工资通常低于转正工资),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未经劳动者同意,延长试用期均缺乏法律依据,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法定试用期上限为两个月,若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则该试用期条款本身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试用期已满三个月,公司再以“表现未达标”为由延长,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面对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步骤维护自身权益:第一步,核实试用期的合法性,首先检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时长是否超过法定上限,若已超过,即使公司未主动延长,劳动者也有权要求按法定试用期执行工资差额,第二步,明确表达异议,若公司在试用期到期前口头或书面通知延长试用期,劳动者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未经协商一致不同意延长试用期”,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第三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公司拒绝恢复履行原劳动合同,或以“不延长试用期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定)主张权利,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第四步,收集证据并寻求救济,劳动者应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延长试用期的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转正工资支付工资差额,或确认延长试用期行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对“试用期延长”的认定存在一定灵活性,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自愿签署延长协议,且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过法定上限,且公司未因此降低劳动条件,则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若公司以“不延长就解除”等方式强迫劳动者同意,或延长后试用期总时长超过法定上限,该协议仍属无效。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审查试用期条款是否合法,明确约定试用期时长、转正条件及工资标准,避免因约定不明确导致后续争议,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试用期条款违法,劳动者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主张二倍工资赔偿。
试用期并非用人单位的“免责期”,其延长必须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遭遇权益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also 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运行。
相关问答FAQs
Q1: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以“表现未达标”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我该怎么办?
A1:应明确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否经过你书面同意,若公司单方面通知延长,且未与你协商一致,该行为违法,你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并按转正工资支付薪资,若公司拒绝,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延长通知等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①确认延长试用期行为无效;②公司支付转正与试用期工资差额;③若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

Q2:延长试用期后,如果我在延长期间表现合格,公司能以“之前表现不达标”为由拒绝转正吗?
A2:不能,试用期考察应具有连续性和整体性,若公司在原试用期结束前未明确告知你“具体哪些方面不达标”“需达到何种标准才能转正”,却在延长后以“之前表现不达标”为由拒绝转正,属于变相违法解除,你可以主张:①公司按转正工资支付延长期间的工资差额;②若公司拒绝转正且无合法理由,可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若公司未在延长试用期内明确考核标准并告知你,该延长试用期行为本身可能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