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到期后的续签问题往往是双方关注的焦点,当公司决定不予续签合同时,部分劳动者会听到“一赔二”的说法,这一表述虽然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但在实践中确实反映了劳动者对经济补偿的预期,本文将围绕“公司不予续签合同一赔二”这一核心,详细解析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标准、法律依据、计算方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帮助劳动者清晰了解自身权益,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提供参考。

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与“一赔二”的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期满终止,二是解除合同。“公司不予续签合同”通常指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偿标准如何,需结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一赔二”的说法,可能源于劳动者对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混淆,或是对特定情形下双倍赔偿的理解,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标准并非“赔二”,而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一赔二”并非法律规定的标准表述,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能获得“二倍”的赔偿,但这与“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性质不同,前者是违法解除的惩罚性赔偿,后者是合法终止的法定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与具体标准
为更清晰地理解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以下通过表格和文字结合说明: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月工资)
| 项目 | 说明 |
|---|---|
| 计算周期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 上限标准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
| 工作年限 | 补偿标准 |
|---|---|
| 满一年 | 支付一个月工资 |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 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 |
| 不满六个月 | 支付半个月工资 |
示例:某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了5年6个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予续签,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假设当地三倍标准为10000元),则其经济补偿计算为:工作年限按6年计算,月工资按10000元上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月×6个月=60000元。
特殊情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提出维持原合同条件(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不同意续订,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如果公司降低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不予续签合同的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决定不予续签合同时,需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不当引发劳动争议。
提前通知义务
虽然《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合同到期终止需提前通知,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为避免争议,用人单位建议在合同到期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不予续签,并说明理由(如公司经营调整、岗位撤销等)。

书面通知与送达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注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间、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并书面告知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应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劳动者签收,留存送达凭证。
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经济补偿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应在劳动者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将经济补偿金与最后一个月工资一并支付。
劳动者维权途径与证据保留
当劳动者认为公司不予续签合同的行为违法(如未支付经济补偿、降低条件续订但拒绝支付补偿等)时,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 协商解决: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额、支付时间等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 劳动仲裁: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 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应注意保留以下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书面通知不予续签的函件、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邮件)等,这些证据是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及用人单位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的关键。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不予续签,但未提前30天通知,是否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解答:不需要,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的,虽可能构成程序瑕疵,但法律并未规定需支付代通知金,仅需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因未提前通知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如劳动者因未及时找到新工作产生的收入损失),劳动者可主张赔偿,但需举证证明损失存在及因果关系。
问题2:公司在我怀孕期间以合同到期为由不予续签,是否违法?应如何维权?
解答: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不予续签”属于合同终止而非解除,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即婴儿满一周岁)方可终止,若公司在此期间终止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至哺乳期结束),劳动者应及时收集怀孕证明、劳动合同、终止合同通知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