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入职时被要求签署两份合同,这种情况在职场中并不少见,但许多劳动者对此可能存在疑惑或担忧,从法律和实践角度来看,签署两份合同本身并不必然违法,关键在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形,以下从常见原因、法律风险、注意事项等方面展开分析,帮助劳动者全面理解这一问题。

需要明确“两份合同”的具体形式,通常情况下,公司要求签署两份合同可能涉及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一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正式劳动合同,另一份是补充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岗位责任书等;也可能是所谓的“阴阳合同”,即一份对内(用于备案)的合同和一份对外(实际执行)的合同;还有少数情况是公司要求签署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这种多见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其法律后果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需要具体分析。
从合法合规的角度看,如果两份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其中一份明确标注为“补充协议”并说明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那么这种做法是被允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的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合同期限等核心条款,而补充协议可能针对特定岗位的保密要求、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奖金发放细则等进行补充说明,这种情况下,两份合同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劳动关系约定,只要内容合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通常是中性的,甚至可能通过补充协议明确一些主合同中未细化的事项,减少后续争议。
如果两份合同存在“阴阳合同”性质,即以一份合同应付劳动监察部门备案(通常合同条件较好),而实际执行的是另一份条件较差的合同(例如降低薪资、延长工时、减少社保缴纳基数等),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如果备案合同与实际执行合同不一致,且实际执行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实际执行的合同条款无效,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公司要求签署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或“合作协议”,试图规避劳动关系,有些互联网公司、咨询公司等,为了规避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义务,要求劳动者签署“劳务协议”,将其包装成“合作关系”,这种情况下,需要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实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者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法定业务,即使签署的是“劳务协议”,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相关劳动报酬及补偿。

面对公司要求签署两份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仔细阅读每一份合同的条款,确保理解所有内容,特别是关于工作内容、薪资结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关键条款;第二,要求公司明确两份合同的效力关系,如果其中一份是补充协议,应注明“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避免出现“以实际执行的某某协议为准”等模糊表述;第三,保留合同原件及签署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如果公司以“备案需要”为由收回其中一份合同,应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或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四,如果发现合同内容明显违法(如“发生工伤公司概不负责”“薪资为税后且不包含社保”等),应拒绝签署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
关于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这两类协议通常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但需特别注意其合法性,竞业限制仅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保密协议则可以适用于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但协议中不得免除公司的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在签署合同前,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询问两份合同的具体用途和法律效力,要求其提供书面解释;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核对合同是否包含必备条款;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虽然这可能增加入职前的沟通成本,但能有效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
公司入职要求签两份合同并不必然违法,但劳动者必须保持警惕,仔细审查合同内容,明确两份合同的效力关系,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发现合同内容存在违法或模糊之处,应及时提出质疑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急于入职而草率签署,为日后埋下隐患,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试图通过合同形式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如果公司要求签署一份劳动合同用于备案,另一份实际执行,但实际执行的合同薪资较低,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权?
解答:这种“阴阳合同”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且实际执行的合同条款如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或低于备案合同约定的薪资,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应首先保留两份合同的复印件、薪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然后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公司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支付薪资差额,或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实际执行的合同条款无效,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问题2:入职时公司要求同时签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但我并非高管或核心技术岗位,这种情况是否合法?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劳动者不属于上述岗位,公司无权要求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即使签署了,该协议对劳动者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并向公司说明法律依据,如果公司以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如果公司已签署,后续又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赔偿,劳动者可明确协议无效,无需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