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家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可能涉及多种用工形式、岗位调整或特殊业务需求,但其法律效力和风险需要特别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重复签订劳动合同若非基于合法目的,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需明确两份劳动合同的签订背景,常见情形包括:劳动者与公司签订主劳动合同后,因项目需要签订短期补充协议;或在不同子公司、关联公司间任职,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亦或是公司通过“正式工+劳务派遣”双重用工模式降低成本,若两份合同均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且内容存在冲突(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岗位约定不一致),则需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或通过协商、劳动仲裁确定优先效力,一份合同约定全职岗位,另一份约定兼职内容,若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主张合并计算工龄及薪酬。
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于用人单位,若两份合同旨在规避法定义务(如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故意拆分合同期限),则该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连续工作满十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若一份合同为虚假合同(如“影子合同”仅用于应付检查,实际按另一份合同履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以实际用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公司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签订两份合同需注意保留实际用工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以备证明劳动关系真实内容,若两份合同存在竞业限制、服务期等特殊条款,需仔细核对约定是否合法,例如竞业限制范围是否合理、补偿金是否不低于法定标准(月工资的30%),若公司以两份合同为由降低劳动条件(如将高薪岗位转为低薪岗位却不调整合同内容),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双合同”模式(如一份主合同+一份“业绩承诺书”或“保密协议”)变相约定违约金,此类条款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违约金),则无效,劳动者若因此被扣发工资,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仲裁维权。

需区分“同一用人单位”的法律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中的用人单位,包括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延续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但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若劳动者先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因集团内部调动与B公司(关联企业)签订合同,工龄可能连续计算,但若两份合同均与同一主体签订,则需严格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
同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需遵循合法、公平原则,避免通过形式上的合同拆分规避法律义务,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阅条款,留存证据,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用人单位则应规范用工管理,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用工一致,防范劳动争议风险。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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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其中一份约定“兼职”,实际却全职工作,工资按全职发放,这份兼职合同是否有效?
答:该兼职合同因与实际用工情况不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劳动合同应遵循真实意思表示原则,若劳动者实际全职工作,公司却以兼职合同规避社保、加班费等义务,劳动者可主张按实际用工性质确定权利义务,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加班费等,仲裁机构会结合工资支付形式、考勤管理等因素综合认定劳动关系性质。 -
问:公司要求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按最低工资标准,一份写明实际工资,用于避税和少缴社保,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和代扣个税,不得通过拆分工资、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差额、支付克扣的工资,并可主张因未足额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若公司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如社保待遇降低),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