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司内部管理秩序,维护职场专业环境,保障员工工作专注度及团队协作效率,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特对公司内部恋爱关系管理规定如下:

制定背景与目的
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员工数量持续增加,职场人际关系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为避免因恋爱关系可能引发的工作利益冲突、团队协作失衡、公平性争议等问题,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文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通知,旨在通过明确行为规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工作氛围,保障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核心管理条款
(一)禁止范围
- 直接上下级关系:具有直接汇报、管理、监督关系的员工之间,禁止存在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部门经理与下属、项目负责人与团队成员、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薪酬/绩效的员工与相关部门员工等。
- 存在利益关联的岗位:在采购、销售、财务、审计等关键岗位,若员工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性的,禁止双方同时在相关岗位任职。
- 同一部门核心团队:同一部门或项目组内,若员工恋爱关系可能导致团队内部沟通不畅、信息泄露或管理偏袒的,需主动申报并调整岗位。
(二)申报与处理机制
- 主动申报义务:员工若在公司内部建立恋爱关系,需在关系确立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申报,内容包括双方姓名、部门、职位及关系性质。
- 岗位调整方案:人力资源部将在收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制定调整方案,确保双方不存在直接上下级或利益关联关系,调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调整一方至其他部门或岗位;
- 变更汇报线,使其向无恋爱关系的管理者汇报;
- 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采取一方离职的处理方式。
- 申报时效要求:未按规定主动申报者,一经查实,将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三)行为规范要求
- 保持专业距离:恋爱关系双方在工作场合应保持专业、得体的言行举止,避免公开亲密行为、过度私人交往或因个人情绪影响工作状态。
- 禁止利益输送:严禁利用恋爱关系为对方在绩效考核、晋升、调薪、项目分配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 回避原则:在涉及双方利益的人事决策、项目评审、考核评估等工作中,相关人员需主动申请回避,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平性。
违规处理与监督
- 监督机制: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开展内部关系核查,鼓励员工通过匿名举报渠道(如公司邮箱、意见箱等)反映违规行为,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者将给予适当奖励。
- 违规处理标准:
- 首次违规: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并记录员工档案;
- 二次违规:降职降薪或调离核心岗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 情节严重者:如利用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影响团队稳定或拒不配合岗位调整的,公司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申诉与复核:员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监察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监察委员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结果。
附则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本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修订后将通过内部公告形式发布。
- 公司鼓励员工建立健康、积极的职场人际关系,本规定旨在规范管理而非限制个人情感,望全体员工理解并自觉遵守。
相关问答FAQs
Q1:如果员工在入职前已存在恋爱关系,是否需要申报?如何处理?
A:入职前已存在恋爱关系的员工,需在入职时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双方岗位情况评估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若存在直接上下级或关联岗位关系,将在入职前协调调整岗位;若暂无冲突,需签署《恋爱关系告知承诺书》,明确双方将遵守公司规定,一旦岗位变动可能产生利益冲突时,需配合调整,未主动申报者,若后续因关系问题影响工作公正性,将按违规处理。
Q2:公司禁止内部恋爱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员工是否有权对此提出异议?
A:公司禁止内部恋爱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对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要求,企业作为用工主体,有权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若员工认为规定不合理,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渠道提出建议,但在规定修订前仍需遵守现有制度,需注意的是,公司规定不得涉及歧视性条款(如仅禁止恋爱婚姻而未涵盖其他亲密关系),且处理措施需符合比例原则,避免过度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